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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有马家,夫妇缘尽,于岁在丁酉之年分道扬镳,其女小马,判归母氏抚养,父马某则按月奉银千五,以资抚养之需,直至小马年及二八。岁月流转,小马勤学不辍,终得金榜题名,入大学深造。然学海无涯,费用日增,小马自感囊中羞涩,母氏之力亦有限,遂求助于父,望其续支学费与生活之资。

马某闻讯,叹言己力已衰,且小马已成年,非复幼时之需,难再负担其大学之费。父女因此事争执不下,终至对簿公堂,小马诉诸邳州之邑,求判马某续供。邑中法庭细审此案,援引《民法典》之法条,明言父母对子女之抚养、教育,固有其责,然此责限于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之时。又据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之解释,惟在校受高中及以下教育者,或因病残而失生活自理之能者,方得视为“不能独立生活”。小马既已及笄,且所修非低龄之学,体魄健全,非因他故难维生计,故要求父续供之诉,于法无据,遂判驳回。法官又谆谆告诫,成人当自立自强,小马既入大学之门,当以助学贷款、勤工俭学等途径,自筹资费,既助学业有成,亦练就生存之技,为将来步入社会奠定基石。又言马家虽已离异,然血脉相连,亲情不泯,马某虽无法定抚养之责,亦应从亲情出发,量力相助,助小马早日自立。

此事传扬开来,人皆叹曰:法律无情亦有情,既彰正义,亦顾人伦。小马当以此为鉴,自强不息,以报父母养育之恩;而马某亦应念及骨肉之情,适时援手,共筑和谐家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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